以案说法-装修案件原告要求赔偿10.7万,判决赔偿1950元!
惠州梁律师普法小课堂开课了!
前言
以案普法,梁律师今天来讲去年代理被告系装修公司的一个装修纠纷案件。
装修过程中“烂尾”了,没有完工、竣工,业主起诉要求装修公司赔偿。对于这类案件是比较常见的,业主可以获得的赔偿往往是比较有限的。通过这个案件,也给各位朋友提醒,签订装修合同需要注意防范的风险事项。

案情
2020年12月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,约定工程款192550元,工期90 个工作日,因装修公司原因逾期完工的,装修公司需支付业主违约金 50 元/天。
因疫情期间装修公司自身经营不善,自签订装修合同工后开工至2021年5月份,仍有一小部分工程未施工。业主已经付了15万多的工程款,装修公司通知业主公司要关闭了,剩下工程不做了,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与已完工工程量金额基本差不多。此后,业主找了其他施工方处理剩下的工程,花费3万多。
2022年1月,业主向FA院起诉,请求:1.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 9600 元;2.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多支付的37800元;3.判令应被告延期而多支付的房屋租金9666元;4.判令赔偿未履行装修项目工程款35780.56元;5.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3000 元;6.退还装修押金 2000 元;7.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最终经过FA院审理,FA院根据装修合同计算违约金为1950元(50 元/日*39 日),判决装修公司赔偿业主1950元,驳回了业主的其他诉求。

为什么只赔偿1950元?
业主起诉了10.7万,为什么只判了1950元。原因在于业主很多诉求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,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。梁律师猜测业主估计主要也是为了出一口气而已。我们通过业主的主张进行分析,具体如下:
1. 主张的违约金人民 9600 元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,在合同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情况下,除非该合同的约定显失公平,不然,正常情况都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违约金。
2. 主张的多支付工程款37800元,装修公司并未多收取业主装修款,剩余未完成施工项目的工程款业主自行负责。
3. 主张的多支付房屋租金9666元,租金损失和违约金都是属于违约责任,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,属于重复计算;且业主装修房屋在惠州,房屋租金产生在深圳,地点不一致,没有关联性。
4. 主张的未履行装修项目工程款35780.56元,装修公司在停工时已完成工程量价值并未超过业主已付装修款,不存在需要退还工程款的情况。
5. 主张的律师服务费13000 元,装修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由败诉方承担,所以FA院不支持。
6. 主张的退还装修押金 2000 元,装修押金是物业公司收取的,明显起诉对象错误。

装修合同风险防范
对于家庭装修而言,主要存在三大风险点,一是工期问题,担心出现装修公司拖拉,未按期进行施工和完工;二是质量问题,担心施工材料货不对版、以次充好,或者施工标准不达标等;三是担心装修公司“跑路”,收了钱不办事,联系不上。
以上风险点要在装修合同进行防范,一是约定逾期完工的,按300-500元/天计付违约金,给装修公司施加压力和动力,督促装修公司施工;二是合同明确施工的标准、使用的材料标准和品牌,并约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可以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全部或部分装修款;三是分期付款,达到相应施工节点再付款,不要一次性支付全款或大部分款项。
我是惠州律师梁灿涛,用心普法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,有法律问题的朋友,欢迎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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